青岛海事致游艇船主的一封信
广大游艇船主:
近年来,青岛游艇业呈现出一种蓬勃发展的态势,为促进游艇业健康有序发展,维护水上交通安全,青岛海事部门梳理以下游艇管理相关规定,请知悉。
一、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。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,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、停泊。
二、游艇驾驶人员应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,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。
三、游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、休闲娱乐,严禁使用游艇主要从事海钓、渔业养殖等涉渔相关活动。游艇未加入经备案的游艇俱乐部,不得从事钓鱼、载客等经营或营利行为。
四、在第一次出航前,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将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处备案。如果某一次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,应在出航前再次进行报备。
五、游艇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应在“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”注册,并按照规定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(请扫描下方二维码)。
六、游艇开航时,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及操作人员相关证书资料,并做好航行记录,同时携带必要的无线电通信工具,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。
七、游艇当遵守航行安全的有关规定,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、主航道、锚地、养殖区、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,不得在禁航区、安全作业区航行。
八、如果在航行中临时性停泊,不应影响其他船舶航行作业安全,请避开主航道、锚地、禁航区、安全作业区、渡口附近以及海事部门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。
九、夜航对船舶设备和驾驶员有更高的要求,部分游艇是不具备夜航条件的,请在日出后和日落前航行。
十、我们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已经明确适航的范围,为保障安全,请严禁超过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航行,同时严禁超过核定乘员航行。
十一、对马路上汽车驾驶员的要求也适用于游艇操作人员,酒后驾驶、疲劳驾驶要不得。
十二、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,游艇不得向水域违规排放油类物质、生活污水、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。
十三、请广大游艇船主加强与我们联系,如一年内没有接受海事监督检查,请主动向就近海事部门申请,以免被列入长期逃避监管船名单,对您造成不利影响。
安全航行既是您家人朋友的牵挂,也是我们海事部门的期盼,在此呼吁大家携手共创“平安海区”。